
财产收益保全申请
时间:2024-07-09
导语
财产收益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导致诉讼主体财产权益受损,而采取的对被执行人财产或其孳息的限制使用或处分的措施。
适用范围
财产收益保全申请适用于民事诉讼中具有给付内容的财产给付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债务纠纷、物权纠纷、侵权纠纷等。
申请条件
申请财产收益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人具有明确的给付请求权,且该请求权具有合法性;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的可能,导致诉讼主体财产权益受损; 申请保全的具体财产或其孳息与诉讼请求有关。申请程序
申请财产收益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的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申请保全的具体财产或其孳息;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的可能;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保全限度。申请材料
申请财产收益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 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起诉书或仲裁申请书的复印件;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的可能的证据材料。审查和裁定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的,裁定准予保全,不符合的,裁定驳回申请。
保全措施
裁定准予保全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保全措施: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资金; 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动产或不动产; 禁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 其他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保全期间
财产收益保全的期限为诉讼终结时为止。但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事实需要调整保全期间。
保全费
财产收益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注意事项
在申请财产收益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保全的财产或其孳息应当与诉讼请求有关,否则法院不予保全; 申请保全的具体财产应当明确,法院不予笼统保全;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有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的可能,否则法院不予准许保全; 申请财产收益保全不得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 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变更或解除保全措施,避免保全措施对被执行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