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前保全财产管辖的规定
时间:2024-07-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为: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被告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对不动产提起诉讼的,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 二、管辖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诉讼状副本后的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状应当载明: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 提出异议的主张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人民法院收到异议状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诉訟程序。
### 三、特定情形下的管辖对于某些特定情形,民事诉讼法作出了特别的管辖规定:
**多个被告的诉讼**:当有多个被告时,可以向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营业地其中之一的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 **涉外诉讼**:涉及外国当事人的诉前保全,由具有涉外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境外财产提起诉前保全**:对境外财产提起诉前保全,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代行管辖。 ### 四、诉前保全措施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存款、汇款、划款,或者中止其有价证券的交易; 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财物;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处分财产,或者变更或者隐藏财产; 查询被申请人的存款、汇款、划款和有价证券交易情况; 检查被申请人的财物以及保全的场所。 ###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据:
证明申请人享有诉讼请求权的证据; 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或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能力,且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证据; 证明保全请求具体、适当,且申请保全财产的数额与案涉标的额相适应的证据。 ### 六、诉前财产保全的程序诉前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和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十日内起诉;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诉讼程序。 ### 七、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人起诉后,诉讼请求被判决支持的,诉前保全的财产作为执行标的;诉讼请求被判决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民事诉讼法还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同意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担保方式根据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由人民法院决定。
### 结语诉前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对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正确适用诉前保全财产管辖的规定,对于及时有效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保障诉讼请求的实现至关重要。因此,法律从业人员在办理相关的法律事务时,应当认真学习掌握诉前保全财产管辖的规定,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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