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程序中财产保全
时间:2024-06-30
破产程序的启动,意味着债务人企业已经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为了公平、有序地清偿债务,保护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程序和措施。财产保全是其中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最大限度地保全债务人现有财产,以供将来公平清偿债权。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破产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1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
债权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但申请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有明显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等行为,且不采取保全措施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除外。
1.2 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也可以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3 财产保全措施的类型
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监管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选择一种或几种保全措施进行组合适用。
财产保全的对象是债务人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1 动产和不动产
包括土地、房屋、车辆、机器设备等有形财产,以及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
2.2 债务人享有的权利
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以及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
2.3 债务人控制的财产
包括虽然登记在他人名下,但实际由债务人控制和使用的财产,例如以他人名义购买的房产、车辆等。
3.1 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债权人或管理人; 必须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可能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者有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不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一般情况下需要提供担保。3.2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例如债权凭证、财产线索等。人民法院在审查后,如果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就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4.1 财产保全的效力
财产保全采取后,将对债务人产生限制处分的效力,即未经人民法院许可,债务人不得擅自处置被保全的财产。如果债务人违反规定擅自处分,其处分行为无效。
4.2 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一旦采取,将持续到破产程序终结。但在以下情况下,财产保全可以解除:
申请人申请撤销保全; 提供担保的,担保财产的价值足以清偿债务的; 债务人已恢复履行债务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的其他情形。5.1 诉讼保全与破产保全的区别
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而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破产保全则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而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适用的程序不同、目的不同、效力范围不同等。
5.2 财产保全与债权申报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影响债权人申报债权。即使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得到保全,也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否则将丧失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权利。
5.3 虚假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产保全制度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对于维护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务操作中,应当正确理解和适用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防止滥用财产保全措施损害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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