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财产保全对方能拒交吗
时间:2024-06-28
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临时性保护措施,禁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藏或者处分其财产,防止其逃避债务或造成损害。
申请财产保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对方有开设、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或者造成财产减少等危害债权的行为;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其有合法债权;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则其合法债权可能无法实现或受到损害。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者其他与本案有关联地点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联系方式等;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联系方式等; 申请保全的财产種類、数量、价額及存放地;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据。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 48 小时内审查申请材料。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保全,并通知被申请人。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有以下义务:
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3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供保证。保证的期限应当与主诉讼程序的预计审理期限相适应。保证的方式包括:银行保证、抵押保证、质押保证和自然人保证; 在保证期限内,不得擅自转移、变卖、隐藏或者处分被保全的财产。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罚款拘留 冻结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 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的财产对于民事主体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财产保全义务,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会解除以下几种情形:
主诉讼程序终结,人民法院作出裁判;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防止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人民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不再必要; 人民法院发现财产保全有错误。解除财产保全,由人民法院裁定。
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人应当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并提交确凿的证据材料; 申请人应当选择与案件事实关联度大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及时,以防止被申请人恶意转移或者处分财产; 申请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