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崇明法院财产保全电话号码
时间:2024-06-28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当事人为了防止对方转移、变卖、隐藏或者毁损财产,以致无法执行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措施规则》第6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申请人有依法可供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或法律文书认证后发生法律效力;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匿、毁损其财产以逃避执行的情形之一; 需要保全的手段、范围符合保全的目的,保全数额不得超过申请人胜诉后依法可执行的标的范围。对于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保全。人民法院决定采取财产保全,应当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通知申请人。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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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法院财产保全电话号码:(021)59316916
崇明法院财产保全申请流程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证明有财产保全需要的证据; li>需要保全的财产清单; 担保书。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申请材料,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递交。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根据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将及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可以适用于以下几种类型的财产:
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 动产,如汽车、机器设备等; 存款、股权、债券等有价证券; 应收账款、股息、利息等债权; 其他可以保全的财产。财产保全的解除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将根据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的目的是否已经实现、申请人的担保是否适宜、被申请人的异议是否成立等因素,决定是否解除财产保全。
法律责任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真实、充分的证据。如果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伪造或者变造证据,或者隐瞒保全范围外其他财产线索等,致使人民法院采取错误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
[案例一]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法院审查后发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转移、变卖、隐匿、毁损其财产以逃避执行的情形,因此驳回了原告的申请。
[案例二]
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名下的汽车进行扣押。法院审查后发现,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有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情形,因此对被告名下的汽车采取了扣押措施。
结语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及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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