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案件能办理财产保全吗
时间:2024-06-26
在刑事案件中,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以逃避刑事追究或经济制裁,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涉嫌犯罪被逮捕后,对可能因犯罪获得的收益或者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财产,认为有证据证明有转移、变卖、隐匿等行为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潜逃或者可能潜逃的,或者因涉嫌犯罪被执行逮捕后又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且有证据证明可能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需要对涉案财产依法处理的; 需要查封、扣押毒品或者其他涉案物品的。要注意,除上述法定条件外,如果案件涉及外逃或者境外犯罪嫌疑人,还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境外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办理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方式**
财产保全的方式根据财产的性质而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查封: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房屋、土地、车辆、船舶、航空器等不动产或动产,禁止其处分或转移; 扣押: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银行存款、汇款、有价证券、古董字画等其他财产,禁止其取款、转账或移交; 限制交易:禁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买卖、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其财产; 责令提供担保: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司法机关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房产或其他有价物,以保障其在案件审结后履行相关义务; 冻结账户: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银行账户,禁止其提现、划转资金。**财产保全的程序**
财产保全由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作出保全决定,并送交负责执行的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提出申请:由被害人、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向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或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审查决定:检察院或法院审查申请材料,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在符合保全条件的情况下,作出财产保全决定; 执行保全:由负责执行的机关根据保全决定,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并制作笔录; 及时解除:在查明案情后,如果发现没有保全必要,或者保全的事项已经履行,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措施依法解除的情形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将涉案财产用于赔偿或者支付罚金、没收财产; 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后,对涉案财产依法做出处理;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复存在时; 检察院或法院认为不符合保全条件,或者保全措施明显不当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或者将涉案财产移交给指定的管理人保管的。**注意事项**
在办理刑事案件财产保全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财产保全是临时性措施,一般在案件审结后解除; 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保障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保全措施; 如果对财产保全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申诉; 在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尽量减少对第三人合法利益的损害,不得影响其正常生活或生产经营。通过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移或变卖其财产,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追究和财产追缴的顺利进行。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制度在打击犯罪、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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