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前财产保全作出时间
时间:2024-06-19
摘要:诉讼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前,申请人根据证明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由法院在查明情况属实的基础上,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扣押、冻结或其他方法予以保全的制度。
诉讼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时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在诉讼开始前提出,具体申请时间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在诉前调解期间提出申请 诉讼前调解期间,当事人自调解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就同一纠纷向法院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 在诉讼前没有进行调解或调解未达成协议时提出申请 此种情况下,申请人应当在起诉前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收到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如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需要采取紧急措施防止财产转移、毁损、灭失的; 当事人在境外,需要采取措施防止其财产转移的; 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处于怠于履行债务状态的。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形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防止财产转移、毁损、灭失的; 当事人在境内,且无证据证明其有转移财产的意图; 无证据证明债务人处于怠于履行债务状态的。人民法院作出诉讼前财产保全裁定的,应当立即将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裁定书后,有权在15日内对裁定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日内审查异议,并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对经审查确认的异议,应当撤销或变更原裁定。
在个别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48小时或7日内作出诉讼前财产保全裁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维持诉讼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经过严格审查,并出具书面决定。
诉讼前财产保全作为一种诉讼前的临时措施,旨在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中转移、毁损、灭失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处理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作出裁定,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