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留置人员财产保全流程规定
时间:2024-06-19
在反腐败斗争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转移、变卖涉案财产,逃避法律制裁,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留置人员财产保全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对其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 二、职责分工(一)监察机关负责对留置人员财产进行调查,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二)人民法院负责审查财产保全申请,并作出裁定。
(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按照监察机关、人民法院的要求,协助开展财产保全工作。
(四)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办案机关依法进行的财产保全工作。
## 三、财产保全范围留置人员财产保全范围包括:
(一)涉嫌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犯罪的本人财产;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应当追缴、没收的其他财产;
(四)与上述财产相关的权利和利益。
## 四、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一)查封、扣押、冻结;
(二)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
## 五、财产保全程序 ### (一)申请1. 监察机关在对留置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后,认为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制作财产保全申请书,连同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批准逮捕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搜查证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人民法院。
2. 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案件的基本情况;
(3)需要保全的财产情况及线索;
(4)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依据和种类;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二)审查1.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裁定,驳回申请。
2. 人民法院审查财产保全申请,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2)申请保全的财产是否属于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
(3)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是否有事实依据;
(4)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是否必要。
### (三)执行1.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当送达当事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
2. 财产保全措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按照人民法院的裁定执行。
3. 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执行财产保全裁定。
### (四)解除1.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保全: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不予追缴、没收财产决定或者裁定的;
(2)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判决的;
(3)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执行完毕的;
(4)其他依法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
2. 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由原决定机关、作出决定的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执行。
## 六、期限和费用财产保全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案件终结后,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承担的除外。
## 七、法律责任(一)当事人、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配合财产保全工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办案人员在财产保全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 八、附则本规定由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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