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撤销后
时间:2024-06-14
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要时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保全,以防止其转移、隐藏或变卖财产,逃避执行。但随着案件的进展,保全的必要性可能会发生变化,此时法院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撤销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的债权有证据证明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藏匿、变卖财产或其他妨碍执行行为 需被保全的财产足以清偿申请人的债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上述条件不复存在,则法院可考虑撤销财产保全。
撤销财产保全可分两种情况:
根据申请人申请撤销。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撤销申请,并说明撤销理由。 由法院依职权撤销。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财产保全的必要性消失或保全措施不当,可依职权撤销财产保全。法院撤销财产保全后,被执行人的财产将不再受到法院的保全措施限制,可以自由处分。但是,如果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申请人仍可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撤销财产保全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是否具备撤销条件。当事人对保全必要性是否存在经常有争议。 撤销程序是否合法。主要是指撤销的申请主体是否适当,撤销的理由是否充分。 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指撤销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应当继续受到限制。财产保全是一项临时性措施,其撤销与否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当事人在申请撤销或法院依职权撤销时,应当注意把握撤销条件,确保撤销程序合法,避免撤销后对债权人权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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