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时间:2024-06-11
导言
财产保全作为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旨在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或隐匿财产,影响诉讼结果。然而,在财产保全的实践中,会遇到诸多问题,影响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需符合法定条件,包括: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有保全必要,否则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已提供担保,否则被申请人因保全受到损害时将难以弥补。但在实践中,各法院对于申请财产保全的审查标准不一,有的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而有的法院仅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但拒绝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方式仅有查封、扣押、冻结,这三种保全方式均着眼于对特定财产的保全,对于申请人非特定请求权的保全,如返还财产之诉请求权,这些保全方式难以满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裁定。但在实践中,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往往耗时较长,申请人往往要等数周甚至数月才能取得财产保全裁定。这使得财产保全失去及时性和有效性,被申请人有充足时间转移或隐匿财产。
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保全执行需通过公安机关、人民银行或有关部门执行,但这些部门对财产保全执行往往缺乏重视或积极性,有的甚至久拖不决。此外,被申请人往往采取各种方式对抗执行,如隐匿财产、虚假诉讼、行使抗辩权,这些都增加了财产保全的执行难度。
目前,尚未建立健全的财产保全监督机制,使得法院对于财产保全的实施缺乏有效的监督,也难以保证财产保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申请人、被申请人均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一旦财产保全不当,难以获得及时救济。
在财产保全过程中,申请人、被申请人、法院、执行机关等主体的责任划分不明确。例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不充分性导致被申请人财产被不当保全后遭受损失的,由谁承担责任?法院在财产保全过程中疏忽大意,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由谁承担责任?这些责任划分不明确,增加了财产保全的风险。
针对财产保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采取以下对策:
统一财产保全申请审查标准,明确财产转移或隐匿的判断标准,避免不同法院审查标准不一。 丰富财产保全方式,探索建立非特定请求权保全措施,满足不同类型的诉讼请求。 提高财产保全申请审查效率,法院应当建立立案先审查制度,对财产保全申请及时进行审查,避免审查迟延。 加强财产保全执行力度,由人民法院加强对财产保全执行的监督,综合采取现场监督、电话督查、实地走访等方式,确保财产保全执行及时有效。 建立健全财产保全监督机制,设立财产保全监督庭,明确财产保全的监督程序,保障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明确财产保全责任划分,建立责任机制,一方面,法院应承担财产保全的审查、监督、过错责任,另一方面,申请人应承担担保不充分的责任,被申请人应承担抗拒执行的行为责任。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但目前在财产保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实施。只有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健全监督机制、明确责任划分,才能更好保障财产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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