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省高院诉讼保全担保
时间:2024-06-11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或者处分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诉讼保全担保是申请人提供担保,以担保其在保全措施解除后,被申请人受到因此被保全的财产价值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保全担保适用于以下情况:
可能因当事人转移、隐匿或者处分财产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为防止被申请人怠于履行判决、裁定的 为执行行为创造条件的 为防止当事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诉讼保全担保的方式包括:
保证金:申请人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担保。法院执行完毕或诉讼程序终结后,若被申请人受到损失,则从保证金中支付。 银行保函:申请人从银行取得保函作为担保。法院执行完毕或诉讼程序终结后,若被申请人受到损失,则银行按照保函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有价证券质押:申请人将一定数量的有价证券交由法院质押作为担保。法院执行完毕或诉讼程序终结后,若被申请人受到损失,则从质押的有价证券中处分变现。 财产抵押:申请人将一定价值的财产抵押给法院作为担保。法院执行完毕或诉讼程序终结后,若被申请人受到损失,则从抵押财产中处分变现。 第三方保证担保:申请人找第三方担保人向法院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书作为担保。法院执行完毕或诉讼程序终结后,若被申请人受到损失,则由第三方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申请诉讼保全担保应当由申请人在提交诉讼材料的同时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书应当载明: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请求采取诉讼保全的标的物和数额 申请诉讼保全担保的原因和事实 申请采取的诉讼保全担保方式 申请人选择的担保人以及担保内容申请诉讼保全担保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财产权利证明、相关证据材料等。
法院收到诉讼保全担保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法院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后五日内作出准许诉讼保全的裁定;对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受理后五日内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诉讼保全担保应当在以下情形解除:
诉讼程序终结 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人民法院撤销诉讼保全裁定的 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再需要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人提供担保后,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被申请人在诉讼中因被保全的财产价值受到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诉讼保全措施解除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由申请人或者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拘留十五日以下。案例1: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某起诉至法院后,为防止被告李某转移、隐匿财产,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提供银行保函作为担保。法院经审查后,准许原告的申请,冻结了被告李某价值50万元的银行存款。后被告李某不服,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诉讼保全的条件和材料符合法律规定,遂驳回被告异议。
案例2: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起诉至法院后,为防止被告王某处分讼争房屋,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提供了第三方保证担保。法院经审查后,准许原告的申请,查封了被告王某的讼争房屋。后被告王某经法院拍卖程序将其讼争房屋处分,所得拍卖款由法院代为保管。案件审结后,法院确认原告李某胜诉,判决被告王某返还房屋并赔偿损失。被告王某未能履行判决,原告李某遂向第三方担保人索赔。法院经审理,判决第三方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代为支付原告李某的损失。
诉讼保全担保是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制度。申请人在申请诉讼保全担保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法院在审查诉讼保全担保申请时,应当严格把关,防止恶意申请。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确保诉讼保全措施的有效实施。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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