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下来了可以再申请财产保全吗
时间:2024-06-09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在提起诉讼的同时,为了防止对方转移、隐藏或变卖财产,从而影响判决的执行,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然而,对于判决下来后是否还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和司法解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一)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二)可能被转移、隐匿的财产;(三)依法应当查封、扣押的财产。”该条规定明确了法院只能对尚未被保全且可能被转移、隐匿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因此,判决下来后,被诉讼财产已经依法被冻结或扣押,则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财产保全。
需要注意的是,判决下来后,当事人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主张其财产权属或其他权利受到执行措施的侵害,但无法通过申请财产保全的方式阻止法院对被诉讼财产的执行。
虽然判决下来后一般情况下无法再申请财产保全,但法律也规定了一些例外的情形:
新发现的财产:在判决后,当事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未被列入执行范围,可以申请法院对该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第三人主张权利:在执行过程中,有第三人主张对被执行人财产享有权利,法院可以中止执行,并根据第三人的申请对涉案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依法对其采取保全措施。如果符合例外情形,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提交申请书: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附上判决书、证据材料等相关材料。 法院审查:法院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 裁定: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将作出裁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相应保全措施。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当事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法院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将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权造成一定限制。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被保全财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判决下来后,当事人一般情况下无法再申请财产保全。只有在发现新财产、第三人主张权利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形下,当事人方可依法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当事人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经法院审查合格后,法院将作出裁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限制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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