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申请裁定答辩
时间:2024-06-06
财产保全申请裁定答辩
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变卖或者毁损财产,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有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审查后,会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针对该裁定,被申请人有权提出答辩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保全裁定后十五日内,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答辩申请;对于保全裁定明显错误,可能造成双方当事人重大损害,致使裁定难以执行或者对将来执行造成重大障碍的,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保全裁定后三日内提出答辩申请。
被申请人应通过书面形式提出答辩申请,也可以由其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答辩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联系方式; 答辩理由和请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明目的; 具状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被申请人提出答辩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 缺乏事实依据
即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缺乏事实根据,被申请人不存在转移、变卖或者毁损财产的行为,也没有其他应当予以保全的可能。
2. 过度保全
即申请人申请的保全措施明显超过了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需要,如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全部财产,而申请人仅有少量债权。
3. 对被申请人不利影响过大
即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或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甚至会使其无法维持基本生活。
4. 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
即保全措施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保全措施导致相对人无法处分其共有财产。
5. 程序性瑕疵
即人民法院在保全程序中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如未经申请人的申请或未经听证而作出保全裁定。
被申请人在提出答辩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 提供充分证据支持
答辩理由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如证据材料证明申请人不存在转移、变卖或者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提供担保材料证明被申请人将会履行诉讼义务。
2. 把握时效
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申请,否则可能会丧失答辩权。
3. 明确答辩请求
被申请人在答辩书中应当明确自己的答辩请求,如申请撤销保全裁定、变更保全方式、解除保全措施等。
人民法院收到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审查答辩书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并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答辩书后,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陈述意见。合议庭经评议后,应当对答辩申请作出裁定。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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