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后复议去哪里申请
时间:2024-06-06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变卖财产,依法采取的一种诉前或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在财产保全期间,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的范围包括:
裁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裁定的内容是否适当; 裁定的执行是否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复议的条件包括:
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不服; 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有管辖权; 被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li>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期限。被申请人申请复议,可以采取以下途径:
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委托律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注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所等; 注明被保全财产的基本信息,包括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等; 载明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时间、文书号等; 提出复议的理由和请求; 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有管辖权的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有管辖权的法院经审查后,可以作出以下裁定:
驳回复议申请; 撤销裁定; 变更裁定; 维持裁定。被申请人对复议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根据有利于保全当事人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裁定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财产保全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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