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怎样救济他人财产保全
时间:2024-06-06
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争议标的物或与争议标的物有密切关系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当事人一方转移、隐匿、毁损、处分财产,保障仲裁结果的顺利执行。
仲裁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9条规定:“申请保全措施,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向仲裁庭申请保全措施的,仲裁庭可以参照本规定予以处理。”
仲裁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庭提交申请书,并提供担保。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争议的标的以及保全的请求; 申请保全的理由及事实依据; 担保的种类、方式和金额。仲裁庭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种类、方式和金额由仲裁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常见的担保方式有:
金钱担保; 有价证券担保; 银行保函担保; 财产抵押担保; 第三方保证担保。仲裁庭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的,仲裁庭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并将强制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仲裁庭。
仲裁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仲裁庭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对仲裁庭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仲裁庭提出异议。仲裁庭应当及时审查异议。经过审查,仲裁庭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
仲裁庭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解除对财产的保全。被申请人不履行的,仲裁庭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并将强制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仲裁庭。
仲裁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财产不仅限于自己的财产,还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如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第三人的财产侵害,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庭对第三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但乙公司拒绝交货,甲公司可以申请仲裁庭对乙公司在甲公司处存放的货款采取保全措施; 甲个人向乙个人借款,但乙个人拒绝还款,甲个人可以申请仲裁庭对乙个人在银行的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当事人申请保全第三人的财产,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提供担保。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第三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争议的标的以及保全的请求; 申请保全的理由及事实依据; 担保的种类、方式和金额。仲裁庭审查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的,保全第三人的财产;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仲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仲裁当事人可以充分利用仲裁财产保全制度,在仲裁程序中有效保护自己的财产,防止因对方的行为给自己造成损失。同时,仲裁庭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的条件和担保的情况,避免因不当的财产保全措施对被保全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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