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诉前保全担保费
时间:2024-06-05
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应运而生。诉前保全担保费是诉前保全的必要费用。江苏省关于诉前保全担保费的规定既有全国性规范的适用,也具有地方特色。本文将对江苏诉前保全担保费相关规定进行详细介绍,解析最新政策和实务操作,帮助读者全面深入地了解江苏诉前保全担保费制度。
江苏省诉前保全担保费的适用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江苏省诉讼费用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金融机构贷款合同纠纷案件具体问题的规定(试行)》等。
根据江苏省现行规定,诉前保全担保费一般按被保全标的物的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比例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下列限额:
保全财产价值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担保费标准为保全财产价值的3%; 保全财产价值在500万元到2000万元人民币(含)之间的,担保费标准为2%; 保全财产价值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担保费标准为1%。对于金融机构贷款合同纠纷案件,江苏省另有规定:诉前保全财产价值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担保费标准为保全财产价值的2%;保全财产价值在500万元到2000万元人民币(含)之间的,担保费标准为1%;保全财产价值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担保费标准为0.5%。
申请诉前保全时,可以选择以下担保方式:
现金保全:申请人将现金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银行账户; 银行保函:申请人从银行取得保函作为担保; 其他经人民法院认可的担保方式,如保险公司保单、不动产抵押等。对于金融机构贷款合同纠纷案件,人民法院一般要求申请人提供银行保函作为担保。
担保费的退还根据以下情形确定:
申请人撤回申请或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退还全部担保费;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申请的,担保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担保费支出而享有的诉讼费用应当一并退还; 裁定后诉前保全措施被撤销或变更的,被申请人已交纳的担保费应当退还。申请诉前保全并缴纳担保费,应当注意以下实务操作问题:
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费的收款凭证或担保材料; 担保费缴纳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并附送担保费收据; 若提供银行保函的,应注意保函有效期,并及时向银行缴纳担保费,避免保函失效; 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对担保费的审查,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据; 申请人有保全目的不当、保全范围或方式不当等行为的,人民法院有权撤销保全措施或责令申请人承担相应费用。【案例一】
原告张某诉称被告李某拖欠货款,请求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李某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张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标的价值为100万元。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根据江苏省相关规定,确定担保费标准为3%,即3万元。张某缴纳了3万元担保费后,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保全。
【案例二】
原告银行诉称被告公司拖欠贷款,请求人民法院查封、冻结被告公司厂房。银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标的价值为500万元。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根据江苏省关于金融机构贷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特别规定,确定担保费标准为2%,即10万元。银行为被告公司出具了10万元银行保函,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保全。
江苏诉前保全担保费制度旨在防止滥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确定担保费数额时,应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既要保障申请人的请求,又要避免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规范申请诉前保全并缴纳担保费,切实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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