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纠纷诉前财产保全如何解除
时间:2024-06-05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对诉前财产保全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
申请解除诉前保全的条件如下:
申请人对案涉财产享有民事权利,且能提供证据证明; 诉前保全有违法、错误的情形; 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诉讼进行期间,提供保全的财产或者其等值价款不致被处分、转移、隐匿、毁损; 诉前保全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产、生活,且申请人已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债权。申请解除诉前保全应当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解除诉前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享有涉诉财产权利的证据; 诉前保全违法、错误的证据; 提供担保的材料; 证明诉前保全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生产的证据; 已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债权的证据。申请解除诉前保全后,法院将于7日内作出决定,裁定解除或者维持保全。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享有涉诉财产的权利,证明诉前保全的违法、错误,并证明自身已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债权。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应当有效且足额,能够保证诉讼进行期间,提供保全的财产或者其等值价款不致被处分、转移、隐匿、毁损。
申请人应当及时提出解除诉前保全的申请。如果诉讼已经审理结束或接近尾声,再提出申请解除保全,法院一般不会予以受理。
如果法院同意解除诉前保全,申请人应当及时提起诉讼。否则,可能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否,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裁定是否解除诉前保全。
申请解除诉前保全的费用一般为诉讼受理费和保全费。
可以,如果在诉讼中出现新的情况,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保全。
民事纠纷诉前财产保全的解除是一个复杂的法律程序,利害关系人在申请解除时应当充分准备证据,并把握申请时机。如果解除申请被法院驳回,申请人还可以通过提起再审或申诉等方式来救济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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