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远起诉财产保全费用
时间:2024-06-04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办理财产保全需要支付一定费用。那么,清远市财产保全费用如何计算?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清远市财产保全费用的合法依据及最新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交付保证金,或者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家属或者其他有关个人、单位提供担保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保全财产的,可以根据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由申请执行人预交保全费。
根据《关于印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有关费用收取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清法经〔2016〕18号)文件规定,清远市财产保全费用的收费标准如下:
查封、扣押房屋、土地、车辆等动产或不动产,每件收取保全费人民币500元; 冻结银行存款、保险单等,每件收取保全费人民币200元; 查封、扣押其他财产,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全费用; 保全期间超过6个月的,可以根据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由人民法院决定继续收取保全费; 保全财产经评估价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免收保全费。当事人可以到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财产保全费用。具体缴纳方式如下:
现金缴纳:前往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财务科现金缴纳; 银行转账:转账至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银行账户; 微信或支付宝扫码支付:扫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二维码进行支付。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减免财产保全费用:
因生活困难无力支付保全费用的; 保全财产价值较低,明显不高于保全费用的; 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情形。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退还财产保全费用:
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措施的; 申请撤回申请的; 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其他法律规定可以申请退还保全费用的情形。办理财产保全时,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财产保全费用不属于案件受理费,在保全申请被法院受理后一次性收取; 财产保全费用由申请人预交,如当事人双方都有申请财产保全的,则由双方共同承担; 财产保全费用退还时,会扣除实际保全费用支出,如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不予退还保全费用。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