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行卡不能财产保全
时间:2024-06-02
导语: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金融业的快速扩张,银行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支付工具。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银行卡账户能否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却存在着争议。本文将从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以及业内人士的不同观点出发,对银行卡是否能够成为财产保全对象的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为业界提供参考和借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下列财产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存款; 保证金; 与第三人持有的该当事人到期的债权; 汇票、支票等票据。从该条文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银行卡账户可以成为财产保全的对象。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10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保全存款的,应当依法通过查询、冻结保全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通知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不得允许被执行人处分该账户内的存款。"
这一规定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将银行账户纳入了财产保全的范围。但需要注意的是,《解释》并没有明确提及银行卡账户。因此,银行卡账户能否适用《解释》的规定,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对于银行卡账户能否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业内人士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银行卡账户本质上是
存款的载体, 其承载的存款应当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存款范围, 因此银行卡账户可以被冻结保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银行卡账户只是一个
记账工具,其并不能直接代表存款,因此不应纳入财产保全的范围。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对金融消费者通过银行卡归集、管理和使用资金的,人民法院不得采取扣押、冻结或者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
这一表态表明,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倾向于
不认可银行卡账户可以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虽然银行卡账户一般不能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对于涉案资金,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替代措施予以保全:
冻结涉案账户内的存款: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银行卡账户内存款与涉案纠纷存在关联,法院可以依法扣押该部分存款。 保全涉案资金的实际所有人:如果涉案资金是他人通过银行卡代持,申请人可以保全该资金的实际所有人而非账户持有人的财产。 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令: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令,禁止账户持有人处分银行卡账户内的资金。综上所述,银行卡账户能否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目前在业内仍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表态表明,当前司法实践倾向于将银行卡账户排除在财产保全的范围之外。对于涉案资金的保全,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替代措施,确保诉讼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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