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诉财产保全收费标准
时间:2024-06-02
前言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项常见的保全措施,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者毁损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财产保全一般要收取一定的费用,本文将详细介绍民诉财产保全收费标准,帮助当事人了解相关费用支出。
一、财产保全收费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财产保全收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执行费:包括执行申请费、执行评估费、执行费等具体事项的费用。 保全费:包括设立保全措施、实施保全措施和其他与保全措施相关的费用。执行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执行申请费:每件收取300元。 执行评估费:根据评估标的物价值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 执行费:按照执行标的物金额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保全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设立保全措施费:每件收取200元。 实施保全措施费:根据保全措施的具体形式和实施难易程度,按件酌情收取。 其他与保全措施相关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收取,并应当提供相关凭证。二、收费减免
根据《规定》的规定,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案件,可以申请减免财产保全费用:
被执行人确属无力偿还的; 申请执行的标的物为生活必需品且价值较低的; 执行案件属于公益性质的。申请减免财产保全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减免保全费用。
三、其他规定
财产保全费用的收取,应当按照《规定》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 当事人有义务配合人民法院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因当事人拒不配合导致保全费用增加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财产保全费用的缴纳方式,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规定执行。结语
财产保全收费标准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内容,当事人应当了解相关的规定,以便在需要申请财产保全时做好费用准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保全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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