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保全担保案件审核标准
时间:2024-06-01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诉讼期间为确保将来判决执行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实现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诉讼保全担保是指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担保,以确保在保全申请不成立或保全措施被撤销后,被保全人遭受的财产损失能够得到赔偿。
诉讼保全担保的特点主要包括:一是主动性,由申请人主动提出申请;二是强制性,经人民法院审查通过后,被申请人必须配合执行;三是担保性,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
人民法院在对诉讼保全担保案件进行审核时,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申请人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是指虽然不是本案当事人,但保全措施会影响其合法权益,从而有权申请保全的人。
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保全的财产存在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其他足以导致保全目的落空的风险。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则人民法院不会予以保全。
担保金额应当与被保全的财产价值相当。如果担保金额过高,会加重申请人的负担;如果担保金额过低,则不能有效地保障被保全人的利益。
担保方式可以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冻结存款等。担保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如果担保方式不合法或无效,则不能作为保全担保的依据。
人民法院在受理保全申请后,会及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保全。如果人民法院准予保全,被保全人可以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在对异议进行审查后,会作出裁定,决定是否撤销保全措施。
如果人民法院撤销保全措施或者保全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应当解除担保。如果申请人未解除担保,被保全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担保。
案例1:
申请人甲因与乙有买卖合同纠纷,向乙提起诉讼。甲认为乙有转移、隐匿财产的风险,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冻结乙的银行账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甲提交的证据充分,准予保全。乙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驳回乙的异议。
案例2:
申请人丙因与丁有债权债务关系,向丁提起诉讼。丙认为丁有转移财产的风险,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抵押丁的房屋。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丙提交的证据不足,驳回丙的保全申请。
诉讼保全担保是诉讼程序中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能够有效地防止被保全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确保保全目的的实现。人民法院在对诉讼保全担保案件进行审核时,应当严格把关,确保担保的合法、有效,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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