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存单什么时候能取
时间:2024-05-31
财产保全存单是一种民事保全措施,当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可以签发财产保全存单,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冻结。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或变卖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存单的相关规定主要散见于《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中。
财产保全存单适用于以下情形: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或者实施其他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重大风险; 申请人提供担保,承担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的被申请人损失; 保全的财产为银行存款或者其他易于转移的财产。申请财产保全存单的程序如下:
申请人提交申请书,附上相应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审查材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做出裁定; 如果人民法院准予申请,则签发财产保全存单; 金融机构接到财产保全存单后,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冻结。财产保全存单的有效期限一般为6个月,期满后可以申请延期。
人民法院应当在签发财产保全存单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准予或者驳回的裁定。如果人民法院在30日内未做出裁定,申请人的申请视为被驳回。
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不存在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或者实施其他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重大风险; 人民法院认为继续保全的必要性已经消失;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承担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的被申请人损失。对于人民法院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上诉期限为10日,从接到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0日内做出裁定。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在30日内未做出裁定,上诉人的上诉视为被驳回。
财产保全存单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保全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或变卖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申请财产保全存单时,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财产转移等风险,并提供担保承担因错误申请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时应当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并及时对申请做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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