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远房屋财产保全材料
时间:2024-05-31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为防止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财产,而采取的一种诉讼保全或仲裁保全措施。在清远地区,对于房屋财产的保全,通常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相应的保全申请材料。
1. 保全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保全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内容。
2. 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3. 房屋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购房合同等。
4. 房屋所在地证明,如房屋所在地的房产信息查询结果、房屋所在社区居住证明等。
5. 保全范围证明材料,如房屋平面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
6. 保全目的证明材料,如借款合同、买卖合同、债权凭证等。
7. 申请保全的担保材料,如存款证明、财产担保书、保函等。其中,申请诉讼保全一般需要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仲裁保全可以不提供担保。
1. 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保全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明、房屋所在地证明、保全范围证明材料、保全目的证明材料、担保材料等。
2. 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审查,对保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将出具保全裁定或保全令。
3. 保全措施执行,法院或仲裁机构将保全裁定或保全令交由有权机构执行,对涉案房屋进行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
1. 保全申请条件: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或《仲裁法》规定的保全条件,如涉案房屋存在被转移、隐匿、变卖或毁损的危险。
2. 保全担保:申请诉讼保全需提供财产担保,担保额度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房屋价值等因素确定。
3. 保全期限:房屋保全期限一般为30日,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保全期满后,如案件未审理结案,申请人需重新申请延期保全。
4. 保全责任:因申请房屋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需承担赔偿责任。如申请保全不当,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保全财产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方法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申请诉讼保全,应当提供担保,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和数额,由承担保全义务的机关根据不同的情况依职权确定。担保不当的,由承担保全义务的机关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4. 《仲裁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裁决,并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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