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期间财产保全费用
时间:2024-05-29
**前言**
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藏匿财产,法院有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费用是指在保全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置的费用。诉讼期间产生的财产保全费用应由谁来承担,是诉讼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论述。
财产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做出判决前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被申请人的抵押物、质物、保证人的担保财产或者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费用是指在保全期间因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置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以下几类:
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实施费用; 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置的费用,如聘请管理人、估值评估、保管保管等; 诉讼中止期间保全财产的管理和处置费用; 诉讼结束后解除保全措施的费用。诉讼期间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主体,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申请人承担:**如果财产保全措施是应申请人的申请而采取的,则由申请人承担保全费用。
**被申请人承担:**如果财产保全措施是应被申请人的申请而采取的,或者保全措施因被申请人的行为而导致的,则由被申请人承担保全费用。
**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如果无法确定财产保全措施是应哪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行为而采取的,或者双方当事人均存在导致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则保全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
申请人承担财产保全费用的情形包括:
应申请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但因其原因导致担保失效的; 申请人恶意申请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 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执行的。被申请人承担财产保全费用的情形包括:
应被申请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的行为导致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但因其原因导致担保失效的; 被申请人恶意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财产保全费用的情形包括:
无法确定财产保全措施是应哪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行为而采取的; 双方当事人均存在导致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 双方当事人存在共同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败诉方承担财产保全费用的原则是:胜诉方有权要求败诉方承担财产保全费用。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败诉方可以不承担财产保全费用,包括:
因法院原因导致败诉的; 败诉方提供了担保,且该担保不因败诉而失效的; 胜诉方滥用诉讼权利,致使败诉方承担不必要财产保全费用的; 败诉方被判决免除诉讼费用的。财产保全费用的计算一般参照以下原则:
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实施费用,由相关单位或人员按照规定收费; 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置的费用,由管理人按照市场价格与法院协商确定; 因诉讼中止或上诉而发生的财产保全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 解除保全措施的费用,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对财产保全费用进行减免。减免的情形主要包括:
申请人经济困难的; 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的; 法院认为不应减免财产保全费用的。诉讼期间财产保全费用应由谁来承担,是诉讼实务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对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了详细解读,并总结了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主体、计算和减免等方面的原则,希望能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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