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是法院立案
时间:2024-05-29
**缘起**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诉讼活动日益频繁,各类经济纠纷案件尤为突出。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转移或隐匿财产,影响诉讼正常进行,诉讼保全作为一项临时性措施应运而生。财产保全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可能因被告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的财产,依法予以控制和限制的一种诉讼措施。近年来,随着诉讼保全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实践的不断丰富,财产保全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被保全的必要性; 请求保全的财产属于被告所有或者被告享有其他权利; 保全的财产不能明显超出行使请求权的范围; li>保全金额不能过高或者过低,原则上不得超过请求标的额,特殊情况下可以超出请求标的额。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被保全的必要性"是适用财产保全最关键的条件。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认定具有保全必要性:
被告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者其他行为,致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被告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被告逃避、抗拒债务清偿的; 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致使被告的财产受到损失的。**财产保全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查封、冻结**:查封是指扣押被告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冻结是指扣押被告的银行存款、债权等。查封、冻结财产时,应当制作扣押清单,并由被执行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扣押**:扣押是指对被告正在执行中、或者即将执行的具体行为或物品进行禁止或者禁止处分,例如查封货物、扣押船舶等。扣押时,应当制作扣押令,并由被执行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执行担保**:执行担保是指以金钱、保函、抵押或其他有价值的财产为担保,以确保执行判决的顺利实现。执行担保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供担保的,视为自动放弃担保,由保全财产转换执行。**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
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应的证据材料。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财产保全的执行**
财产保全裁定生效后,由法院执行人员负责执行。执行财产保全时,应当出具执行凭证,并向被执行人送达。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当配合法院执行人员的工作,不得拒不执行、抗拒执行或者隐匿、转移财产。对于拒不执行、抗拒执行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的解除**
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的被保全财产在判决执行后自行解除。但在以下情况下,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撤销保全的;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 超过申请财产保全的有效期限,经当事人申请,法院不再延长保全期限的; 申请财产保全的裁定被撤销或者被驳回的。**财产保全的异议**
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1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具相关证据。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及时审查异议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裁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异议的裁定。
**结语**
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制度,对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财产保全制度不断完善,为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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