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前财产保全合议庭裁定书
时间:2024-05-28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合议庭裁定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由本合议庭对原告_____诉被告_____财产保全一案所作出的裁定。
第2条 本案受理后,原告申请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合议庭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下裁定:
第二章 保全措施
**第3条** 冻结被告_____在_____银行的存款,冻结金额为人民币_____元。
**第4条** 查封被告_____所有的_____不动产,包括_____(具体地址和不动产信息)。
第5条** 对被告_____名下的_____动产采取扣押措施,扣押物品具体如下:
(1)_____
(2)_____
(3)_____
第6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本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议庭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
(1)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2)被执行人提异议的;
(3)本合议庭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的;
(4)法律规定可以解除保全的情形的。
第三章 保全责任
第7条 原告对因保全不当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保全责任由担保人承担。
第8条 被执行人因保全不当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向本合议庭申请赔偿。申请赔偿的,应当在保全措施解除后三十日内提出。
第四章 其他
**第9条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10条** 本案诉讼费由____承担。
主审法官:_____
审判员:_____
审判员:_____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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