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仲裁财产保全上海
时间:2024-05-28
导语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有效途径之一,但劳动者在提起仲裁程序后,往往会面临被申请人转移、隐藏或变卖财产的风险,导致仲裁胜诉后无法执行。因此,劳动仲裁财产保全制度应运而生,为劳动者提供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一、劳动仲裁财产保全的概念
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是指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者的申请,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临时性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藏或变卖财产,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
二、劳动仲裁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仲裁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为:
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 劳动者提供担保;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藏或变卖财产的可能,且该财产不足以清偿劳动者胜诉后可能获得的赔偿。三、劳动仲裁财产保全的申请和审查
1. 申请
劳动者可以仲裁程序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保全标的物的名称、内容和价值,提出财产保全的理由和证据,以及保全的申请人愿意提供的担保方式和担保金额。
2. 审查
劳动仲裁委员会收到劳动者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是申请是否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如果申请符合条件,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作出裁决,准许或者驳回财产保全申请。
四、劳动仲裁财产保全的执行
1. 执行办法
劳动仲裁委员会准许财产保全申请后,可以采取下列保全措施:
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资金;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2. 执行期限
劳动仲裁财产保全的期限为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5日。
五、劳动仲裁财产保全的解除
1. 解除条件
劳动仲裁财产保全可以在下列情况下解除:
仲裁裁决作出且被申请人已履行;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劳动者撤回申请;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解除保全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 解除程序
解除劳动仲裁财产保全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被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作出财产保全裁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劳动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如果符合解除条件,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决。
六、劳动仲裁财产保全的法律责任
1. 提供虚假担保
劳动者提供虚假担保的,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可能被劳动仲裁委员会处以罚款。
2. 阻碍执行
被申请人阻碍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执行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追加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劳动仲裁财产保全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劳动者张某与用人单位李某因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张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理由是李某有转移财产的嫌疑。劳动仲裁委员会审查后,认为张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李某存在转移财产的可能,遂准许了张某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李某银行账户内的存款。
案例二
劳动者王某与用人单位赵某因拖欠工资纠纷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程序结束后,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支持王某的仲裁裁决,责令赵某支付王某工资款。赵某拒不履行,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赵某已将名下的房产转移给其亲属,遂责令王某先向赵某亲属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王某于是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最终法院确认赵某的房产转移无效,并将其查封、拍卖,以满足王某的胜诉款项。
八、劳动仲裁财产保全的注意要点
1. 提供充分证据
劳动者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藏或变卖财产的可能。证据可以包括:被申请人的银行流水记录、财务报表、诉讼记录、被申请人的陈述或者承认等。
2. 提供担保
劳动者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或者其他财产。担保金额一般为保全财产价值的10%-30%。
3. 及时申请
劳动者应当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如果被申请人已转移、隐藏或者变卖财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能无法得到保障。
4. 申请异议
如果被申请人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财产保全裁决,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请异议之诉。申请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
结语
劳动仲裁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劳动者在提起仲裁程序后,应当注意自身合法权益保护,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把握适用条件,避免滥用财产保全措施影响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应当自觉配合劳动仲裁财产保全的执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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