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中院财产保全规定
时间:2024-05-28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审理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有关事项。
**二、财产保全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中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下列材料:
1. 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
2. 证据材料,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
(1)对方当事人有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或者毁损财产的迹象;
(2)不能确定对方当事人财产的状况,有发生损害的危险;
(3)对方当事人是外国公民、无具体住所或者不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执行。**三、财产保全的审查**
中院对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及时审查,并于5日内作出决定。具体审查标准如下:
1. 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
2. 是否有明确的被保全财产;
3. 是否提供了法定事由;
4. 申请保全的范围和数额是否适当;
5. 是否有担保人或者符合条件的担保措施;
6. 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四、财产保全的执行**
中院作出财产保全决定后,应当立即送达申请人并通知被保全人。被保全人应当立即停止处分已被保全的财产。如果被保全人故意违反保全措施,中院可以强制执行保全措施,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
**五、财产保全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1. 保全裁定的理由不存在的;
2.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3. 被保全人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保全没有必要;
4. 被保全人提供担保或者其他措施,足以防止损害扩大的;
5. 裁定保全后30日内,申请人未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六、财产保全的救济**
当事人对中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中院提起复议,中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对中院复议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七、其他规定**
1. 申请财产保全的保全范围和数额应当适度,不得超过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所必需的限度。
2.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人或者符合条件的担保措施。如果申请人未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不符合条件的,中院可以驳回申请。
3. 当事人发现已被保全的财产存在灭失、毁损或者其他损害危险的,可以向中院申请追加或者变更保全措施。
4. 对被保全的财产依法属于第三人的,第三人可以向中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或者变更保全措施。
5. 中院在执行财产保全裁定过程中,有权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检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被保全人处分或者毁损财产。
6. 当事人违反财产保全裁定,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 被保全财产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终结前,中院可以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裁定,并在解除或者变更保全裁定后及时通知当事人。本规定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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