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财产保全能不能封
时间:2024-05-28
个人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个人财产,依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的一种保全措施。那么,个人财产保全能不能封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包括:
房屋以及地上、地下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存款、汇票、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 车辆、机械、电子产品等动产 企业的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 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还规定了以下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公民的住宅 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物品 残疾人辅助用具 执行法院认为不适于查封、扣押、冻结的物品申请个人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的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申请保全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以及申请保全的原因和依据。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准予保全,并立即通知被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个人财产保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解除或者由法院裁定解除。
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裁定解除保全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解除保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20日。
当事人不申请解除保全的,法院应当在终审判决作出后30日内解除保全。
如果责任人在法院裁定个人财产保全措施后转移、变卖、隐匿被保全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使执行不能或者迟延执行的,应当承担被执行的义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财产保全能不能封,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而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可以申请个人财产保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不得申请个人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申请,法院应当严格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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