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驳回起诉后的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8
驳回起诉后的财产保全
**导言**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藏或毁损其财产,在诉讼前和诉讼中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当法院驳回起诉后,对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是否会解除,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判决前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被执行人申请撤销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应当同时指令执行保全。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执行的,应当同时指令执行保全。”
**法院审判实践**
司法实践中,对于驳回起诉后是否解除财产保全,法院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观点一:驳回起诉后应解除财产保全。
持此观点的法院认为,诉讼行为的终结原因,主要有撤诉、调解、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法院裁判文书生效或执行完毕等。在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诉讼程序已经终结,申请人主张的权利未得到法院的支持,不存在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故应解除财产保全。
观点二:驳回起诉后不解除财产保全。
持此观点的法院认为,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藏或毁损其财产,以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执行。驳回起诉仅意味着申请人不具有主张权利的资格,或所主张的权利不成立,并不影响申请人可能在其他途径主张权利。因此,驳回起诉后仍存在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藏或毁损其财产的风险,不应解除财产保全。
**个人观点:驳回起诉后不解除财产保全**
笔者赞同观点二,认为驳回起诉后不应解除财产保全。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规定驳回起诉后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规定驳回起诉后应解除财产保全,因此法院没有法律依据解除财产保全。 驳回起诉不代表申请人权利丧失。法院驳回起诉,并不代表申请人丧失了主张其权利的权利。申请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或另行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 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逃避执行。驳回起诉后,被申请人仍有可能转移、变卖、隐藏或毁损其财产,以逃避执行申请人的权利。因此,不解除财产保全,可以有效防止被申请人逃避执行。**适用建议**
在司法实践中,当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申请人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时,法院应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并综合考虑具体案件的证据和情节,依法作出是否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综合以下因素作出驳回起诉后是否解除财产保全的决定:
申请人的诉请是否具有依据,驳回起诉是否违背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是否有转移、变卖、隐藏或毁损其财产的可能; 申请人提供担保等其他保障措施; 法院对案件的后续处理情况等。**结语**
驳回起诉后是否解除财产保全,是财产保全制度中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法院在作出是否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时,应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到既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被申请人逃避执行,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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