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职权的财产保全格式
时间:2024-05-28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因诉讼行为而产生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属于一方所有的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的遗产; 可能被执行的财产。二、申请方式
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需要申请人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
三、采取措施的情形
人民法院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当事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可能,致使判决不能执行的; 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已经发生,致使判决不能执行的; 有利害关系人或者依法可以执行的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 根据其他情况,人民法院认为采取保全措施必要的。四、保全措施种类
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禁止被申请人处分其财产。五、执行程序
执行立案: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申请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 送达保全裁定书: 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送达保全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保全措施即生效。 执行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委托相关单位或人员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保全措施生效后,当事人不存在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危险或者其他执行障碍时,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六、保全决定文书格式
(1)标题:保全裁定书
(2)正文: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保全措施的内容和范围; 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和根据; 保全措施的期限; 对当事人的告知事项,包括当事人有权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及申请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当事人违反保全措施的后果。(3)落款:
审判员签名; 日期。七、注意事项
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具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可能性; 人民法院在做出依职权保全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对不符合依职权保全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并告知申请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再审; 人民法院在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财产权属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可以解除保全措施。综上,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财产进行保全,是一种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判决执行的强制性司法措施。人民法院行使这项权力,应当依据法律,并充分尊重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