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人员财产保全制度汇编
时间:2024-05-27
导言
工伤人员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工伤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制度。为了加强工伤人员财产保护,本文汇编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以供相关人员参考使用。
一、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保全工伤人员财产,不得擅自处理或扣留工伤人员的私人物品。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工伤保险责任争议拖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并处以逾期支付期间应付保险待遇总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工伤人员死亡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可以判处用人单位有关负责人刑事责任。二、地方性规章
《北京市工伤人员财产保全办法》 《上海市工伤人员财产保全条例》 《广东省工伤人员财产保护规定》三、具体措施
1. 物品清单
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制作工伤人员私人物品清单,并由工伤人员、用人单位代表和相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2. 物品保管
工伤人员的私人物品应由用人单位妥善保管,不得挪用、扣留或擅自处理。用人单位可以将物品存放在专设的保管室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保管。
3. 保全措施
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工伤人员私人物品被盗窃、损坏或灭失,如安装监控设备、聘请保安人员等。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工伤人员私人物品信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
四、责任追究
如果用人单位未尽到财产保全义务,导致工伤人员私人物品损失或者灭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救济途径
1. 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诉
2. 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3. 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
六、案例分析
案例1:
2020年3月,工伤职工张某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经抢救无效身亡。用人单位未及时制作张某私人物品清单,私自处理了张某的手机、钱包等物品。张某家属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用人单位被处以罚款。
案例2:
2021年5月,工伤职工李某在住院期间,其家属发现用人单位将李某的私人物品从医院搬走,放置在用人单位的仓库内。李某家属要求用人单位返还私人物品,但用人单位以储存费用为由拒绝返还。李某家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用人单位立即返还李某私人物品,并赔偿损失。
结语
工伤人员财产保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工伤人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工伤人员财产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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