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民事
财产保全程序
### 绪论
民事
财产保全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司法手段。在深圳民事
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财产保全,在诉讼审理过程中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被诉财产被转移、隐匿或处分,保障胜诉判决的执行效力。本文将详细介绍深圳民事财产保全的程序和相关规定。
### 一、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包括:
-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证据或者财产等妨害诉讼行为的;
- 对方当事人没有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执行判决的;
- 对方当事人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其住所不明的;
-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其他情形。
### 二、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 申请书;
- 起诉状副本;
- 证明申请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证据材料,如对方转移财产的证据、对方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执行判决的证明等。
### 三、审查与裁定
法院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要求申请人补充证据。审查作出如下裁定:
- 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
担保。担保方式包括:现金、银行
保函、
保险保函、信用证等;
- 裁定不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说明理由。
《深圳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对于确有证据证明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证据或者财产等妨害诉讼行为的,可以不经审查即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被申请人正在或者意图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证据或者财产的;
- 被申请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且无监护人的;
- 被申请人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者其住所不详,且没有委托代理人的;
- 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负有保护职责的家庭成员或者有关组织正在或者意图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证据或者财产的。
### 四、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
-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的财物;
-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如禁止转移、处分财产等;
- 指定保管人接管被申请人的财产;
- 扣划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中的存款。
### 五、异议与解除
**异议**
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
**解除**
法院在以下情形之一下,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保全不影响诉讼进行或判决执行的。
### 六、责任
**滥用保全**
申请人滥用申请权或者提供担保后反悔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应当责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执行后错误**
法院在执行时发现财产保全错误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并责令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 七、案例分析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16237号**
原告起诉被告生命权纠纷,并申请对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山区某项目B栋一至四层住宅进行保全。原告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转移资金、抽走法人资金的行为,法院裁定采取冻结措施,冻结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山区某项目B栋一至四层住宅。
### 结语
财产保全是司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在深圳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适用财产保全程序,确保诉讼顺利进行,保障胜诉判决的执行效力。法院在进行财产保全审查和裁定时,应当充分考虑证据材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滥用或错误保全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