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人解除财产保全担保书
时间:2024-05-25
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系因(案由)案,被申请财产保全。现申请人已解除对本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本人特向贵院出具如下解除财产保全担保书:
本人承诺,自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处分、转移或隐匿解除保全的被保全财产,并保证该财产价值不低于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数额。如因特殊原因处分、转移被保全财产,本人将提前书面通知贵院及申请人,经申请人同意后方可处分、转移被保全财产。
如本人违反本担保书之约定,处分、转移、隐匿解除保全的被保全财产,或使得该财产价值低于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数额,申请人有权向贵院申请恢复财产保全措施,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保证承担恢复财产保全措施或者诉讼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
本人自愿承担本担保书中所约定的全部责任。本担保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未经申请人同意解除之前,对本人均具有约束力。如本人违反本担保书之约定,申请人有权向贵院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担保书,强制本人履行担保义务。
为保证本担保书之履行,本人特委托(姓名:),身份证号:,住址:,作为保证人。如本人违反本担保书之约定,保证人承担与本人同等的连带责任。
本担保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由贵院,一份交由申请人,一份由本人留存。
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本人联系。本人联系方式如下: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电子邮件地址:特此担保。
本人:
(签字)保证人:
(签字)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