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人起诉财产保全费用谁出
时间:2024-05-24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以防范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逃避执行。
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承担,主要取决于诉讼结果和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
如果被申请人败诉,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由被申请人承担财产保全费用。
如果申请人败诉,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申请人承担财产保全费用。
如果申请人撤诉或者双方和解,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财产保全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在特殊情况下,财产保全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或者由国家承担。例如,当被申请人恶意转移、变卖财产,或者执行不能的情况,财产保全费用可以由申请人承担一部分或全部。当执行机关因执行错误而造成财产损失,财产保全费用可以由国家赔偿。
如果被申请人无力支付财产保全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由申请人预交或者缓交费用。缓交费用应当设定期限,逾期不交的,财产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财产保全费用包括以下部分:
查封、扣押、冻结费 评估费 保管费 处分费 其他合理费用在实践中,关于财产保全费用承担主体的问题,经常会出现以下争议:
起诉前财产保全费用一般由申请人预交。如果被申请人败诉,可以请求将起诉前财产保全费用计入诉讼费用。
如果财产保全申请被驳回,财产保全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过,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恶意转移、变卖财产,可以请求法院将财产保全费用计入诉讼费用。
财产保全期间产生的利息损失,由被申请人承担。但是,如果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导致被申请人遭受重大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部分或全部利息损失。
财产保全费用承担主体的问题,涉及诉讼费用分配的公平性和对当事人权利救济的保障。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公正合理地确定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主体,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程序的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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