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财产受偿司法解释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保全制度,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8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保全措施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将对保全财产受偿的实践产生重大影响。
《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 明确保全措施的受偿顺序。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已查封、扣押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顺序公平受偿:
- 诉讼费、执行费;
- 受偿请求权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 判决、裁定规定的案款
- 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权利人
- 规定保全措施的受偿金额。明确申请执行人未全部受偿的,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继续对其已受偿部分之外的部分查封、扣押财产受偿。
- 规定对担保财产申请执行的受偿顺序。规定查封、扣押的担保财产申请执行的,应当优先满足担保权人的受偿请求,其余部分按照前款规定受偿。
- 规定对多个保全措施申请的受偿顺序。规定对同一被执行人财产,存在多个保全措施申请的,应当按照保全措施先后顺序受偿。
- 规定对执行异议的处理。规定对保全措施受偿申请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规定对保全措施受偿缺乏依据的处理。规定申请执行人主张保全措施受偿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债权凭证或者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
《司法解释》的意义和影响
《司法解释》的发布,对于完善我国保全制度,保障债权人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 明确了保全财产受偿的顺序,有利于公平保障债权人权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保全财产受偿的顺序,并根据权利的性质、优劣等因素确定了不同的受偿优先顺序,有利于保障债权人按照顺序优先受偿,避免出现债权先受偿而无担保债权债务不能清偿的情况,更加公平地分配债务人的财产。
- 防止了保全财产被二次受偿,维护了债务人利益。《司法解释》规定申请执行人未全部受偿的,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继续对其未受偿部分查封、扣押的财产受偿,有利于防止债务人的财产被多次拍卖、变卖,有效维护了债务人的权益和合法财产不被侵犯。
- 规范了对担保财产申请执行的受偿,促进了诚信交易。《司法解释》规定对担保财产申请执行的,应当优先满足担保权人的受偿请求,剩余部分按照受偿顺序受偿,有利于保障担保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促进诚信交易,维护金融稳定。
- 减少了保全纠纷,促进了司法效率。《司法解释》对保全措施受偿的顺序和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减少保全纠纷的发生,减轻人民法院的诉讼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司法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采取保全措施后财产受偿的案件。具体包括:
- 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 诉讼中财产保全案件
- 执行中财产保全案件
- 其他的需要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
《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在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 保全措施受偿的顺序为绝对顺序。《司法解释》规定保全措施的受偿顺序为法定的绝对顺序,不得任意变更。
- 受偿请求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司法解释》,受偿请求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在保全财产受偿时享有优先受偿的地位。
- 对担保财产的受偿应当优先满足担保权人的受偿请求。在保全财产受偿时,应当优先满足担保权人的受偿请求,保障其优先受偿权。
- 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债务人,不能受偿的权利不得作为债务核销。《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债务人,其不能受偿的权利不得作为债务核销。
《司法解释》的实施,将对我国保全制度产生深远影响,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保全制度,保障债权人利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上一篇 : 财产保全后房子还能住吗
下一篇 : 财产保全查询微信账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