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执行的程序
时间:2024-05-23
引言
财产保全是指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临时的强制执行措施,其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处分或转移财产,确保日后执行判决或裁定的顺利进行。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制定了严格的财产保全执行程序,具体如下:
1.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义务能力而拒不履行或者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迹象。
2. 申请保全的数额不得超过应执行的标的数额。
3. 申请人需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低于保全金额的10%。
1. 申请人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证据材料。
2. 执行法官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出具保全裁定书。
3. 执行人员送达保全裁定书。
1. 查封
查封是指对被执行人的动产或权利采取限制其使用、转移或处分的临时措施。可查封的动产包括:房屋、车辆、存款、股票等;可查封的权利包括:债权、股权、商标权等。
2. 扣押
扣押是指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实际占有,以防止其处分或转移。可扣押的动产或不动产包括: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存款、库存商品等。
3. 冻结
冻结是指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或其他资金采取限制其使用或转移的临时措施。执行人员向有关金融机构发送冻结通知书,禁止被执行人动用被冻结的资金。
4. 其他保全措施
法律法规还规定了其他保全措施,如:限制出境、查验存款、禁止转让财产等。执行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保全措施。
1. 案件执行完毕。
2. 申请人不申请或者撤回申请的。
3. 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不再必要。
4.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
5. 其他法律规定解除保全的情形。
1. 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错误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2. 执行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3. 裁决书送达后10日内,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1. 上一级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2. 上一级法院裁决终结本案。
1. 执行人员在执行保全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 当事人因保全错误造成损失的,有权向执行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3. 执行人员在执行保全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结语
财产保全执行程序是民事执行中一项重要的措施,它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执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保全,防止错误保全或滥用保全措施,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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