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费收费标准
时间:2024-05-23
概述 财产保全费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申请对争议的财产进行保全,人民法院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得以实现,对当事人申请采取的扣押、冻结、查封等保全措施所收取的费用。财产保全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各地人民法院不得自定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民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了财产保全费的收费依据,包括:
收费标准
保全方式 | 收费标准 |
---|---|
扣押 | 按照保全标的价额千分之一,不足500元(人民币,下同)的按500元收取。 |
冻结 | 按照保全标的价额千分之一,不足500元(人民币,下同)的按500元收取。 |
查封 | 按照保全标的价额千分之二,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
特殊规定
对下列保全,免收财产保全费:
缴纳方式
当事人应当在申请人民法院保全时,向人民法院预交财产保全费。保全费可以通过现金、转账、网银等方式缴纳,具体缴纳方式可咨询当地人民法院。
保全费的退还
在以下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将预交的财产保全费退还给申请人:
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费是一次性收取,不办理延期收取或滞纳金等手续。因此,当事人在申请人民法院保全时应当预缴足额的财产保全费。另外,当事人在申请人民法院保全时,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结语
财产保全费的收取是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依法履行的职责,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在申请人民法院保全时,应当充分理解财产保全费的收费标准、特殊规定、缴纳方式、退还规定等相关内容,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诉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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