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败诉承担保全赔偿责任吗
时间:2024-05-23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往往为保全胜诉后裁判的执行,而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果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或当事人恶意滥用保全措施,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申请人可能需要承担保全赔偿责任。
保全赔偿责任是指人民法院为保全诉讼请求,经当事人申请而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的保全请求被驳回或者保全行为被撤销,给被保全财产人造成损失,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承担保全赔偿责任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人承担的保全赔偿责任范围包括:
原则上,申请人是保全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在下列情形下,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者协助执行的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也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下列情形下,申请人可以免除保全赔偿责任:
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者协助执行的第三方承担保全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申请人追偿。
保全赔偿责任制度旨在保护被保全财产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申请人恶意滥用保全措施侵害他人财产权。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措施时应谨慎行事,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人民法院在审批保全申请时应严格审查,避免出现错误或滥用保全措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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