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财产保全异议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异议是民事诉讼中针对法院裁定的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异议的法律程序。当被执行人认为法院做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当,侵害其合法权益时,可以提出财产保全异议,申请法院撤销或变更保全措施。本文将深入探讨财产保全异议的法律规定、异议程序、异议理由以及法院审理原则,帮助读者了解和应对被财产保全异议的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若申请人认为异议成立,应当依法撤销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若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异议,继续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全异议的若干规定》也对异议程序、异议理由和法院审理原则进行了详细规定。
被执行人提出财产保全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书应当载明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异议请求、异议理由以及相关证据材料。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在五日内审查异议书并作出裁定。若异议成立,裁定撤销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若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异议,继续执行财产保全措施。被执行人对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全异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了财产保全异议的理由,包括以下情形:
法院审理财产保全异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案例一:**申请人某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某个人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对被申请人一处房产进行查封保全。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称涉案房产已经出售给第三人,并非其所有。法院调取产权登记信息核实,发现该房产确已过户至第三人。法院裁定撤销财产保全措施。 **本案中,法院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认定其对涉案房产不享有所有权,撤销财产保全措施,体现了保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案例二:**申请人某银行因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某公司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称其账户中资金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冻结账户会严重影响其业务正常运转。法院审查后发现,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账户资金与涉案债务无关,冻结账户将对其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法院裁定变更财产保全措施,改为对被申请人一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进行冻结,以保障其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本案中,法院在保障申请人债权的同时,也考虑到了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需要,在异议成立后适当地变更了财产保全措施,体现了平衡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财产保全异议是维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当事人在被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应当及时了解异议程序、异议理由和法院审理原则,根据自身情况提出异议,争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财产保全异议时,应当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综合考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案件,促进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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