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保全哪些财产
时间:2024-05-23
司法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保证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和裁判的顺利执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控制和扣留的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司法保全可以针对以下财产采取:
法律同时规定,以下财产不予司法保全:
对于不同的财产类型,司法保全采取不同的措施:
一般采取冻结措施,由法院将财产扣押在指定银行或者证券公司,禁止被申请人处分该财产。
一般采取查封措施,由法院将财产交给特定机构或者人员照管,并禁止被申请人处分该财产。
采取冻结措施,法院将财产在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开设的银行账户中冻结,禁止被申请人处分该财产。
采取禁止转让措施,法院将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债权。
根据财产的具体类型,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申请由债权人提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保全的财产和数额、申请保全的理由和事实、证据材料以及担保情况。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对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保全裁定后,应当交由保全机构执行。保全机构负责对财产进行保全。保全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的,可以在收到裁定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财产保全的解除有以下几种情况:
非法申请司法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拘留等处罚。
保全机构违法执行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罚款处罚。
因司法保全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造成损失的责任由申请人承担;因保全机构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由保全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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