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
时间:2024-05-23
破产程序是当债务人的债务超过其资产时启动的一种法律程序。为防止破产债务人处分或转移其财产,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多种财产保全措施。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些措施,包括程序性措施和实体性措施。
程序性财产保全措施注重于限制破产债务人的行为和交易,以防止其在破产程序启动前或期间处分其财产。这些措施包括:
当破产请愿书提交法院时,法院将立即发布一项自动中止令,禁止破产债务人处分其财产。此禁令适用于破产债务人发起的任何转让、销售或处分其财产的行为,但某些例外情况除外。
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可以任命一个债权人委员会。委员会由破产债权人组成,其职责包括监督破产程序,并提出有关破产债务人财产管理的建议和建议。
法院还可以任命一名破产受托人。受托人负责破产债务人的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受托人拥有比破产债务人更多的权力,可以调查、追回和出售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以向债权人支付款项。
实体性财产保全措施旨在实际阻止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前或期间处分其财产。这些措施包括:
查封是一种法院命令,禁止破产债务人处分特定资产或财产。查封可以由破产法庭或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出。破产法庭有权对破产债务人的所有资产进行查封。
人事接收是一种法院命令,任命一名接收人来控制和管理破产债务人的财产。接收人拥有比破产债务人更多的权力,可以采取行动追回、保护和出售破产债务人的资产,以向债权人支付款项。
预先救济是破产法庭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前可以采取的一种措施。如果法院认为破产债务人有转移或处分其财产的风险,可以发出预先救济,禁止破产债务人采取此类行动。
虽然财产保全措施通常适用于破产债务人的所有财产,但仍有某些例外情况。例如,破产债务人可以使用其财产中的合理部分来支付基本生活费用和律师费用。
破产法庭有权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如果破产债务人违反禁令或命令,法院可能对其处以罚款或监禁。此外,债权人可以采取行动追回破产债务人在财产保全措施生效后转让或处分的任何财产。
破产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确保破产程序有序进行至关重要。这些措施旨在防止破产债务人处分或转移其财产,确保其财产可在破产程序中用于向债权人支付款项。程序性和实体性财产保全措施相辅相成,为债权人提供强大而全面的保障,免受破产程序滥用行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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