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前财产保全查封还是扣押
时间:2024-05-23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担心对方转移或变卖财产,造成执行困难,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主要有两种:查封和扣押。
1. 对象不同
查封的对象是动产、不动产和其他权利,如存款、股权等。扣押的对象仅限于动产。
2. 保管责任不同
查封后的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或交由被执行人或执行人保管。扣押后的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
3. 解除条件不同
查封经裁决或判决宣告为合法后,在执行期间继续有效。扣押经裁决或判决宣告为合法后,应立即解除对财产的扣押。
1. 申请条件
申请查封,应当提供以下证据证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具有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担保的必要性,如债务人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或者抽逃资金的行为。
2. 申请程序
申请查封,应当填写申请书,并附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法院审查后,裁定是否准予查封。
3. 执行方式
查封不动产的,由法院派员到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查封手续,并向被执行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发出《查封通知书》。查封动产或者权利的,由法院扣押该动产或者权利,并向被执行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发出《查封通知书》。
1. 申请条件
申请扣押,应当提供以下证据: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有关财产或者非法处分财产的迹象;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价值足以担保其债权的;申请人有证据证明采取保全措施后不损害被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的。
2. 申请程序
申请扣押,应当填写申请书,并附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法院审查后,裁定是否准予扣押。
3. 执行方式
扣押动产的,由法院派员到动产所在地,扣押该动产,并向被执行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发出《扣押通知书》。扣押权利的,由法院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扣押通知书》,责令其协助和配合执行扣押。
在选择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时,当事人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考虑以下因素:
对于不动产,一般采用查封措施。对于动产,如果价值较大,不易转移或者变卖,可以采用查封措施;如果价值较小,易于转移或者变卖,可以采用扣押措施。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当事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谨慎行事,充分考虑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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