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能申请两次吗
时间:2024-05-23
导言
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中的临时性措施,在原告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法院可冻结被告的财产,防止其转移或变卖,以保障原告胜诉后能够及时执行判决。然而,在实践中,原告方会出现对特定财产重复申请保全的情形,这引起了关于财产保全能否申请两次的争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责令其提供担保。提供担保不当的,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拘役。
对上述条款的解释,主要有两种观点: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条,该解释虽未明确规定是否允许重复申请财产保全,但从其内容中可以推断出法院支持累计适用原则的倾向:
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提供担保,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和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另行提供担保或者扣押、冻结与本案请求相同的财产。申请人提供担保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改正。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不当且拒不改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完善财产保全制度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
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次数原则上控制在两次以内。在第一次财产保全申请中,原告申请的财产不足清偿生效裁判结果的,可以申请再次保全。再次保全标的应当与第一次保全标的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重复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虽然法律上允许当事人重复申请财产保全,但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
当事人重复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但法律上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重复申请财产保全。但是,重复申请财产保全存在一定风险,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实际情况,评估风险后再决定是否申请。
关键词:财产保全、两次申请、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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