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赤峰中院诉前保全担保费用
时间:2024-05-23
摘要
本篇文章探讨赤峰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赤峰中院”)对于诉前保全担保费用的相关规定及实践,旨在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指导,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诉前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诉讼之前,为防止当事人权益受损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应当提供担保。
赤峰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了《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诉前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诉前保全担保费用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赤峰中院诉前保全担保费用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规定》规定,赤峰中院诉前保全担保费用的标准具体如下:
1. 保证金担保:保全标的额的10%-30%,最低不少于1000元。
2. 银行保函担保:保全标的额的10%-30%,最低不少于2000元。
3. 财产担保:保全标的额的价值,但不低于该标准。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财产的种类、价值、变现便利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担保金额。
申请人依法申请诉前保全并提供担保后,法院在以下情形下,应当依法退还担保费用:
案例1:申请人某公司向赤峰中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某企业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保全,申请保全金额为500万元。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保全请求合理,遂要求申请人提供150万元的保证金担保。申请人向法院交纳150万元保证金后,法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某企业的银行账户。
案例2:申请人某自然人向赤峰中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某某驾驶的车辆予以扣押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保全请求合理,遂要求申请人提供价值30万元的财产担保。申请人提供了一辆价值30万元的轿车作为担保,法院依法扣押了该轿车。
当事人在申请诉前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法律风险:
为了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律师建议:
赤峰中院诉前保全担保费用制度是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规定,评估风险,妥善选择担保方式,以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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