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担保公司专用发票
时间:2024-05-23
**引言**
财产保全担保公司作为担保行业的专业机构,在担保业务活动中经常涉及发票开具。为规范发票管理,提高发票开具质量,保障发票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发票开具指引,对财产保全担保公司发票开具的有关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所有注册登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财产保全担保公司。其他发票使用单位参照执行。
**发票类型**
财产保全担保公司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目前,财产保全担保公司主要使用以下两种类型发票:
**1. 增值税专用发票**
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担保人开具,用于抵扣增值税。
**2. 普通发票**
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担保人开具,不能用于抵扣增值税。
**发票开具原则**
财产保全担保公司开具发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发票内容**
财产保全担保公司开具发票时,应按照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的发票开具规则和本指引的要求,准确、完整地填写下列内容:
**发票领用**
财产保全担保公司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向税务机关申领发票。发票领用时应携带以下材料:
**发票保管**
财产保全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发票保管制度,确保发票的安全、完整。发票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并放置在安全、干燥的地方。发票的领用、开具、作废等情况应登记造册,定期核对。
**发票作废**
发票开具后,因发票内容填写错误或其他原因需作废的,应按照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的发票作废规定进行作废处理。发票作废后,应加盖 "作废" 字样并妥善保管。
**发票管理**
财产保全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明确发票开具、保管、作废等环节的责任分工和操作流程,确保发票管理规范有序。发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发票查询**
发票使用者可以通过税务机关统一的电子发票查询平台查询发票真伪、查验发票流转信息以及打印发票。
**违规处罚**
财产保全担保公司在发票开具过程中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责任追究**
财产保全担保公司因发票管理不规范造成发票违法违规的, 税务机关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指引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指引与国家和市有关发票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市有关发票管理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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