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如何财产保全
一、何谓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人民法院或仲裁庭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防止其转移、变卖、隐藏或者毁损财产,避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一种诉讼程序。
二、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然可适用于以下情形:
- 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正在转移、变卖、隐藏或者毁损其财产,或者有产生该类行为的现实危险,并有理由相信这些行为会使其在诉讼中难以执行判决或裁决;
- 当事人与非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其他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并有证据证明该当事人正在或有现实危险转移、变卖、隐藏或者毁损其财产,并且该行为将导致其无法履行其在非讼程序中应尽的义务。
三、财产保全的申请
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仲裁庭提出。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书面的申请,并附有下列材料:
- 申请书,说明申请的目的、理由和申请保全的财产;
- 证据,证明申请保全的财产属于被申请人,并且有转移、变卖、隐藏或者毁损其财产的危险;
- 担保材料,证明申请人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承担因保全而可能产生的损失(仅限申请诉前保全时需要)。
四、财产保全的程序
人民法院或仲裁庭在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下列情形作出裁定:
- 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
- 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立即裁定驳回申请。
五、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或仲裁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 冻结银行存款、证券投资、股权等财产;
- 查封、扣押动产或不动产;
- 禁止被告或者被申请人转让、出售、设定担保权等处分其财产的行为;
- 指定管理人管理特定财产。
六、财产保全的解除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法院或者仲裁庭在下列情形下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 申请人撤回申请;
-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庭确认;
- 诉讼或者仲裁终结;
-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不成立或者不充分。
七、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财产保全申请的及时性,因为在财产转移或变卖之前申请财产保全才能有效地防止损害的发生;
- 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变卖、隐藏或者毁损财产的危险;
- 申请保全财产的范围应适当,避免过度保全而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生活或生产经营;
- 承担保全所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请费、评估费、管理费等,必要时法院或仲裁庭还会要求提供担保;
- 关注财产保全的解除,避免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八、结语
财产保全作为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的重要辅助措施,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当事人在面临财产面临危险时,应当及时向法院或者仲裁庭申请财产保全,并注意遵循必要的法律程序,以有效保护自己的利益。
上一篇 : 山东财产保全律师费用
下一篇 : 苏州高新区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