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担保案外人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诉讼或仲裁中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被告或被申请人可能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而无法执行判决或裁决前,根据申请人申请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冻结其财产的一种诉前或诉讼、仲裁过程中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的种类主要包括:
财产保全担保案外人是指在财产保全程序中,承担提供担保以保证申请人在案件审理结束前继续享受保全措施而免受损失的人。
财产保全担保案外人的作用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担保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9)6号]第21条规定,自然人提供保证的,应当具有足够的履约能力。自然人无固定职业的,应当有人担保。
因此,财产保全担保案外人应具备以下资格和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担保的形式为提供保证人或者抵押、质押。其中,保证担保是最常见的担保形式。
保证担保是指担保人在主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不当时,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合同关系。财产保全担保中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为,当被担保人不能履行向申请人返还保全财产的义务时,担保人应当代为履行。
财产保全担保的效力从担保人出具保证书或质押、抵押物时产生。担保人的保证责任自被保全的财产返还申请人后终止。
担保人可以申请撤销担保的情形包括:
担保人申请撤销担保的,应当书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裁定。担保人在人民法院作成裁定后五日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撤销担保的权利。
财产保全担保案外人享有以下权利:
财产保全担保案外人承担以下义务:
财产保全担保案外人应当注意以下风险防控:
案例:某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合同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请求,遂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中的全部存款。被申请人对该裁定提出异议,但未获支持。申请人同时向法院申请追加担保,并提供了某担保公司为被申请人出具的保证函。法院经审查,认为担保公司具备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遂裁定追加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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