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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生效后如何保全财产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纠纷日益增多,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被广泛应用于解决民商事纠纷。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但是,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拒不履行調解协议的情形。为了维护胜诉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调解书的顺利执行,就需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一、调解书保全财产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刑事案件,在判决作出前,可以责令被告人及其保证人交纳保证金,或者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告人的部分财产。被告人或者他的保证人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解除对被告人财产的扣押、冻结。对于依法不准予保释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其交纳保候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证据或者赃款赃物,或者以其他方法逃避追究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提出保证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予以担保,予以拒绝的,人民法院可以拘留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可能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刑事案件,在判决作出前,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告人及其保证人交纳保证金或者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告人的部分财产或者责令被告人交纳保候金,但不准予保释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前款措施”。
二、调解书保全财产的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调解书保全财产的范围包括:
- 被执行人的存款、汇票、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
- 被执行人应得的工资、奖金等劳动收入;
- 被执行人依法可以转让的合同权利和财产;
- 被执行人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
- 其他被依法应当保全的财产。
三、调解书保全财产的程序
- 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受理执行的法院提出保全财产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申请书
- 调解书
- 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的情形的证据
- 审查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在7日内作出裁定,准予保全;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在7日内作出裁定,驳回申请。
- 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准予保全的裁定后,应立即通知被执行人并责令其停止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如有违反,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解除
被执行人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保全。
四、调解书保全财产的注意事项
- 及时申请
当事人应当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时,及时向法院申请保全财产,以免财产被转移。
- 证据充分
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否则法院可能驳回申请。
- 慎重点裁
法院在审查保全财产申请时应当慎重,既要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又要避免对被执行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 专款专用
保全的财产应当专门用于执行调解书,不得挪作他用。
- 定期审查
法院应当定期审查保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时解除不必要的保全措施。
五、调解书保全财产的法律责任
- 当事人恶意申请保全财产,法院发现后应及时解除保全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保全财产,法院发现后应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并依法追究提供虚假材料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 当事人对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当事人对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通过对调解书保全财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的了解,可以有效维护胜诉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调解协议的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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