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务人的财产保全费用谁承担
时间:2024-05-23
当债务人欠下债务且无力偿还时,债权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债务人不会转移或变卖财产,从而无法偿还债务。财产保全费用是指为了实现财产保全而支出的费用,包括申请费、查封费、拍卖费等。
《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人民法院保全需要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进入被保全财产,将被保全的财产封存或者扣押。被保全财产或者需要保全的证据也可以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为保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有涉及财产保全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第4条规定:“申请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保全措施的,属于财产保全,保全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主体一般为申请人,即债权人。债权人需要向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预交保全费用,法院在收到保全费用后才会采取保全措施。
如果申请人(债权人)无力支付保全费用,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暂缓采取保全措施,或者由被申请人(债务人)提供担 bảo担保后采取保全措施。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则由担保人承担保全费用。
如果被申请人恶意转移财产、转移隐匿财产或者造成损害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被申请人对由此产生的保全费用负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但这种情况比较少见,需要法院在查清事实后才能作出裁定。
财产保全費用的計算方式由各省市法院具體規定,一般會根據實際支出的費用項目和標準進行計算。常見的費用項目包括:
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免除财产保全費用:
如果申请人对保全费用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承担保全费用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作出裁定。如果申请人不服裁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在实践中,需要把握以下注意要点:
财产保全费用一般由申请人(债权人)承担。但如果申请人无力支付,或被申请人恶意转移财产,法院可以采取措施分担或转嫁保全费用。申请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申请免除保全费用。如对保全费用产生争议,可以依法提出异议或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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